手机浏览
更方便
2024年,汕头市墟市监视收拾局终年共立案查处电动自行车质地案件82宗,查扣作恶改装车辆484辆。
2024年3月26日,广东省墟市禁锢局粤东稽察办会同汕头市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举行现场检验,发掘正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涉嫌改装等题目,现场将该涉嫌违法线索交由属地墟市禁锢部分担理。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165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不适合强造性国度准则的不足格产物,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规章,且涉案货值超出15万元,抵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2024年8月14日,汕头市金平区墟市禁锢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汕头市公安局金中分局立案窥察。
2024年6月12日,汕头市墟市禁锢局正在监视检验中发掘当事人店内摆放正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的环境,遂对应该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存正在出售以不足格产物假装及格产物的违法动作,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章,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五十条规章,汕头市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出售的电动自行车39辆,并责罚款的行政责罚。
2024年4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举行检验,发掘当事人出售与及格证简图不类似的电动自行车,涉嫌作恶改装,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16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加装电池盒、加装护栏的作恶改装动作,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规章,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规章,汕头市金平区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出售的电动自行车16辆,并责罚款的行政责罚。
2024年5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就事处司法职员对当事人举行检验,现场发掘当事人正在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改装环境,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为投合墟市需求,专断对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加装电池盒、加装后座靠背,当事人的动作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规章,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规章,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就事处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作恶改装电动自行车7辆,并责罚款的行政责罚。
2024年8月14日,汕头市龙湖区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举行检验,发掘当事人涉嫌出售不适合法定请求的电动自行车,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8辆电动自行车后轮上方的衣架平整局限加装坐垫和靠背,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规章,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规章,汕头市龙湖区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适合执法则章的电动自行车8辆,并责罚款的行政责罚。
2024年10月30日,汕头市墟市禁锢局连结汕头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举行检验,发掘当事人出售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长度不适合国度准则等改装动作,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属龙湖区新津街道就事处管理。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16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不适合强造性国度准则的产物,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规章,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规章,龙湖区新津街道就事处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适合国度准则的电动自行车16辆,并责罚款的行政责罚。
2024年7月12日,汕头市墟市禁锢局会同汕头市澄海区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举行检验,现场发掘当事人店内存放的6辆电动自行车与其车辆随附及格证简图不类似,汕头市澄海区墟市禁锢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加装座椅靠背、加装电池托架等动作,不适合强造性准则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平安本领表率》请求,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规章,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规章,汕头市澄海区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电动自行车6辆,并责罚款的行政责罚。
2024年7月29日,汕头市濠江区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举行检验,发掘当事人出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底座及衣架与车辆产物及格证简图不类似,且当事人持有的《买卖牌照》无“电动自行车出售”的筹办界限,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超界限出售电动自行车的动作,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墟市主体立案收拾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章,因当事人已按规章限期管造改动立案,对该动作依法不予行政责罚。当事人未按规章筑设并实践进货检验验收轨造及出售不适合国度准则的电动自行车的动作,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和第三十三条的规章,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规章,汕头市濠江区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矫正违法动作、充公电动自行车1辆、并责罚款的行政责罚。
2024年7月24日,汕头市潮阳区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举行检验,发掘当事人涉嫌存正在出售不足格电动自行车的动作,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改装动作(拆除脚蹬轴、鞍座加长和装置防撞条),属于不足格产物,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二十六条的规章,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规章,汕头市潮阳区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足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责罚款的行政责罚。
2024年2月27日,汕头市潮南区墟市禁锢局对当事人举行监视检验,发掘当事人涉嫌出售不足格电动自行车,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属潮南区司马浦镇公民当局管理。
经查,当事人使用店内配件质料对于出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举行改造,导致6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大于350mm,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规章,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规章,司马浦镇公民当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足格电动自行车6辆,并责罚款的行政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