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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汕头市商场监视处分局遵照上司相闭展开电动自行车安适隐患全链条整顿运动的布置央求,根据职责分工,紧紧环绕保护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地安适,机闭全市商场囚禁部分展开分娩、出卖范围电动自行车安适隐患全链条整顿运动,整年共立案查处电动自行车质地案件82宗,查扣不法改装车辆484辆。现将一面模范案例揭晓如下:
2024年3月26日,广东省商场囚禁局粤东稽察办会同汕头市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举办现场检讨,察觉正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涉嫌改装等题目,现场将该涉嫌违法线索交由属地商场囚禁部分统治。
经查,当事人出卖的165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不适当强造性国度程序的不足格产物,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章程,且涉案货值突出15万元,到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程序。2024年8月14日,汕头市金平区商场囚禁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汕头市公安局金等分局立案伺探。
2024年6月12日,汕头市商场囚禁局正在监视检讨中察觉当事人店内摆放正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的处境,遂对应该事人予以立案考察。
经查,当事人存正在出卖以不足格产物假冒及格产物的违法作为,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章程,按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五十条章程,汕头市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出卖的电动自行车39辆,并惩处款的行政惩处。
2024年4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举办检讨,察觉当事人出卖与及格证简图不相仿的电动自行车,涉嫌不法改装,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考察。
经查,当事人出卖的16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加装电池盒、加装护栏的不法改装作为,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章程,按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章程,汕头市金平区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出卖的电动自行车16辆,并惩处款的行政惩处。
2024年5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供职处法律职员对当事人举办检讨,现场察觉当事人正在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改装处境,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考察。
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为相投商场需求,专擅对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加装电池盒、加装后座靠背,当事人的作为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章程,按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章程,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供职处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法改装电动自行车7辆,并惩处款的行政惩处。
2024年8月14日,汕头市龙湖区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举办检讨,察觉当事人涉嫌出卖不适当法定央求的电动自行车,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考察。
经查,当事人出卖的8辆电动自行车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展一面加装坐垫和靠背,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章程,按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章程,汕头市龙湖区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适当司法章程的电动自行车8辆,并惩处款的行政惩处。
2024年10月30日,汕头市商场囚禁局拉拢汕头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举办检讨,察觉当事人出卖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长度不适当国度程序等改装作为,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属龙湖区新津街道供职处统治。
经查,当事人出卖的16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不适当强造性国度程序的产物,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章程,按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章程,龙湖区新津街道供职处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适当国度程序的电动自行车16辆,并惩处款的行政惩处。
2024年7月12日,汕头市商场囚禁局会同汕头市澄海区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举办检讨,现场察觉当事人店内存放的6辆电动自行车与其车辆随附及格证简图不相仿,汕头市澄海区商场囚禁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考察。
经查,当事人出卖的6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加装座椅靠背、加装电池托架等作为,不适当强造性程序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适技能典范》央求,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章程,按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章程,汕头市澄海区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电动自行车6辆,并惩处款的行政惩处。
2024年7月29日,汕头市濠江区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举办检讨,察觉当事人出卖的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底座及衣架与车辆产物及格证简图不相仿,且当事人持有的《开业牌照》无“电动自行车出卖”的筹办规模,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考察。
经查,当事人超规模出卖电动自行车的作为,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商场主体注册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章程,因当事人已按章程限日管理更动注册,对该作为依法不予行政惩处。当事人未按章程开发并施行进货检讨验收轨造及出卖不适当国度程序的电动自行车的作为,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和第三十三条的章程,按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章程,汕头市濠江区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矫正违法作为、充公电动自行车1辆、并惩处款的行政惩处。
2024年7月24日,汕头市潮阳区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举办检讨,察觉当事人涉嫌存正在出卖不足格电动自行车的作为,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考察。
经查,当事人出卖的2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改装作为(拆除脚蹬轴、鞍座加长和装配防撞条),属于不足格产物,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二十六条的章程,按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章程,汕头市潮阳区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足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惩处款的行政惩处。
2024年2月27日,汕头市潮南区商场囚禁局对当事人举办监视检讨,察觉当事人涉嫌出卖不足格电动自行车,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属潮南区司马浦镇群多当局统治。
经查,当事人运用店内配件质料看待出卖的6辆电动自行车举办改造,导致6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大于350mm,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十三条的章程,按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产物格地法》第四十九条的章程,司马浦镇群多当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足格电动自行车6辆,并惩处款的行政惩处。